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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7〕2号
发布时间:2017-12-07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镇)质监复终字20172

 

  申请人:张仁武

  文书送达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鱼山镇鱼山村

  被申请人: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镇江市新区通港路33

  法定代表人:刘巍   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仁武对被申请人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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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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