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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3-12-12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就应当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但也有例外情况,企业在境内生产,其产品全部出口者,则不适用该条例,如有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则该企业可以不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应当遵守有关这类产品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关于销售企业,虽不需要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在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时也应当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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