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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3-09-29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法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责任非常重大,必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该法首次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由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当发生安全事故时,不仅追究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于从事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国家规定要取得资格的,必须先领证再上岗。例如,锅炉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书面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人员操作证,才能正式开展工作,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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