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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3-08-16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解读:在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还有服务业的经营者,例如从事美容美发、洗浴、餐饮等行业。因为这些行业往往通过某些产品的使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从而获取利益。近些年,在服务业发生的产品质量纠纷屡见不鲜,为了规范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保证提供服务的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禁止服务业的经营者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失效变质的产品,对于主观上知道还使用的,比照销售者的有关罚则进行处罚。例如,某美容院如果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过期的化妆品给消费者使用,一方面消费者可以以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要求美容院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美容院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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