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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3-08-07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解读: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纠纷时,可以选择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可以直接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协商,注意收集产品三包和商家明示承诺等方面的证据;第二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第三,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组织提出申诉;第四,消费者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醒广大消费者,对尚未使用过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对使用过的产品,应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或者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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