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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3-07-04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解读: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对产品的直观的认识。《质量法》对产品标识规定了6项要求,其中第三项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等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道的内容。一般来说,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需要看清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规格型号等,食品还应当标注营养成分。特别提醒消费者,应当查看产品的警示标志或用语,确保正确使用产品,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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