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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3-06-18 稿件来源:镇江质监局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权威解读:该条是对《产品质量法》产品概念的规定,我国法律中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才受该法的约束。简单地说,几乎所有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属于“产品”,例如消费者日常使用的家电、服装、日用品、食品等;而那些没有经过加工制作,或没有用于销售的就不是“产品”,例如农民种植的蔬菜,粮食,水果,因为没有经过加工制作,属于“初级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法》约束。本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一般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其质量由《建筑法》管辖。但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等原材料仍然属于《质量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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